5.5.SUBCONTRATORS
a)回收組織可以使用,用于其生產過程的一部分
OBP產品,一個或幾個分包商。在此情況下,本組織應是否有這些分包商的**名單,詳細說明它們是哪些業務代表回收組織實現。
b)每個分包商應與回收組織簽訂合同。這些合同應規定分包商必須遵守內部可追溯性與分包過程所選擇的供應鏈模型相關的要求操縱OBP。
c)分包商應簽署一份自我聲明,證明其符合**社會和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環境要求。已簽署的副本分包商的自我聲明應由本組織保存。自我聲明范本見附件四。
d)無論如何,分包商沒有義務根據本標準獲得認證在回收審核期間,是否有可能訪問他們的生產地點組織。CB將對分包商進行風險評估,如果有的話被認為是高風險的,將抽取樣本進行檢查。以下因素被認為是分包商的高風險:
1. 分包商處理OBP認證的塑料和非認證的OBP和/或其他塑料設備。
2. 分包商不符合任何監管鏈標準
3.分包商是生產過程的**一步,是不退的把產品送到認證機構,而不是直接送到供應鏈的下一個參與者或*終客戶。
4. 分包商正在處理所有OBP總量的30%以上組織流程
e)分包商不得將其工作的任何部分進一步分包出去與OBP相關。
f)回收組織與其之間的每一筆OBP材料交易分包商應被記錄,在體積/重量變化的情況下,或如果a混合已經實現了一個質量平衡系統,以證明差異與每個事務相關聯。
g)只有在回收組織保留
OBP的所有權。如果分包商獲得材料的產權,它將獲得需要有自己的回收組織SC,以便對OBP內容的索賠可以維護。
5.6.SALES
a)組織應確保其銷售文件隨產品而來
(i)組織認證代碼,
(ii) OBP每個產品的聲明都以不具有誤導性的方式表述
(iii)每種產品的銷售數量,包括重量信息和(iv)通常情況客戶名稱、地址、日期等信息。
5.7.運輸、包裝和標簽
a.回收組織應確保帶有OBP索賠的產品包裝和運輸的方式,以這樣的產品替代不會發生不破壞安全關閉系統,密封或外殼使用。
b.容器的外部標簽應清楚說明所裝產品而且要么有必要的文件,要么有容易識別的鏈接交易和運輸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