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環境準則
4.3.1. 環境管理政策
4.3.1.1. 除GOTS準則外,被認證實體應必須確保其加工或制造階段(包括氣體排放、廢水排放和廢棄物及污泥的處置)符合相應**和當地環境法規的相關要求。
4.3.1.2. 被認證實體應擁有與其業務性質相適應的書面的環境和化學品管理政策。此外,應制定必要的程序,以便監測和改進其設施的相關環境管理績效。
4.3.1.3 應與所有員工分享環境和化學品管理政策。根據加工/制造的階段,該政策應包括以下數據和程序:
a. 環境和化學品管理相關職責的責任人
b. 能源和水源數據,以及每公斤紡織品產出的能耗
c. 每公斤紡織品產出所耗能源和水源的目標值以及節能降耗程序
d. 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目標值和程序
e. 每公斤紡織品產出的廢棄物和排放物的數據
f. **限度減少廢棄物和排放物的目標值和程序
g. 廢棄物和污染事故處理程序
h. 以文件形式記錄員工關于節水、節能、正確處理、負責任使用以及正確處理化學品的培訓。
i. 需要改進的長期和短期的項目。
4.3.1.4為加工GOTS產品,應保持GOTS批準的化學品投入物的庫存充足。
4.3.1.5濕加工單元應保存化學品、能源和水的消耗以及廢水處理數據的完整記錄,包括污泥的處置。被認證實體應持續監測廢水的溫度、pH值、沉淀物數量以及廢棄物的毒性。應有回收利用和/或處置固體廢棄物的規定。不應進行現場焚燒廢棄物或無控制的廢棄物填埋。
4.3.1.6噪音污染和空氣污染的監測應符合當地法律法規規定,并且應定期開展檢測。
4.3.1.7被認證實體應闡明溫室氣體(GHG)排放管理,包括識別溫室氣體排放源,監督、量化和制定溫室氣體的減排措施。
4.3.1.8被認證實體應在其自身業務范圍內收集有關溫室氣體排放源(GHG)的信息,并確定每個源的減排措施。
4.3.1.9作為長期計劃,被認證實體宜將產品相關的排放量和供應鏈相關的排放量納入其溫室氣體(GHG)排放管理。
4.3.2. 污水管理
4.3.2.1.經過處理的污水應達到相應**和當地法規的污水處理要求——包括關于pH值、溫度、TOC、BOD、COD、脫色、(化學)污染殘留物的限量值以及排放路徑的規定。
4.3.2.2.被認證實體應遵循GOTS準則或當地法律要求,兩者以較嚴格的為準。
4.3.2.3.所有濕加工單元的廢水在向外界環境排放之前,應經過一個有效運轉的內部或外部廢水處理廠(ETP)的處理。ETP所有時候均應有效正常運轉、維持運作。
4.3.2.4.在正常運行能力下,應定期做廢水分析并進行記錄。
4.3.2.5.被認證實體應向負責人員提供ETP操作和運營維護方面的培訓。
4.3.2.6.向外界環境排放的廢水,平均每公斤加工的紡織品(產出)的COD 值不得超過20克。關于含脂羊毛的洗滌,對于洗滌含脂羊毛操作,允許平均每公斤紡織品產出的COD值不超過45克。
4.3.2.7.大麻纖維水漚產生的廢水經過處理后,其COD(或 TOC)值應至少降低95%,其它各種韌皮纖維應至少降低75%。
4.3.2.8.如果污水的pH值和溫度無規定的法定限量值,則排入地表水的污水的 pH 值應在6至9之間(除非受納水體的pH值超出了該范圍),溫度應低于 35 C°(除非受納水體的溫度高于該溫度)。